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337號
原   告  高偉比
被   告  杜幸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四
十五分在本庭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並請原告 陳報
門牌號碼為台南市○區○○路○○○號2樓之2之房屋坐落位置之電
子地圖(以上揭房屋為中心,足以涵蓋方圓一公里內之重要地標
、商場或影響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物、景點或道路)、被告承租上
揭房屋之用途、上揭房屋所鄰巷道之照片、上揭房屋最新之房屋
稅繳款書。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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