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監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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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監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字第142號
聲請人丙○○○
5丁○甲○○上列聲請人對禁治產人乙○○聲請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具狀陳明禁治產人乙○○有無前順序之法定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民法第1111條第1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二、本件聯絡人:祥股書記官尹遜言(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5)。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