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646號聲請人乙○○○高雄縣大即被告之母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解除禁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收押禁止接見偵查已月餘,惟現已偵查完畢,案情明朗,並於94年10月4日移審至鈞院審理,是顯然無需繼續禁止接見面會,為此聲請解除禁見,准家屬探監面會等語。
二、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上開之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乃於94年10月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並因其有脫逃及勾串共犯之虞,乃依檢察官之聲請命禁止接見及通信在案。本院認前開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仍屬存在而有繼續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乙節,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楊佩蓉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