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黃貞福
黃張淑女
共同送達代收人 盧家儀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峰南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參拾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