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小字第238號
原 告 廖進財
被 告 黃玉珍
訴訟代理人 羅懷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明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小字第238號
原 告 廖進財
被 告 黃玉珍
訴訟代理人 羅懷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