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小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小字第238號
原   告  廖進財
被   告  黃玉珍
訴訟代理人  羅懷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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