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О六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居德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