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二六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七五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三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貳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為違禁物,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裁定停止強制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期滿而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二二公克,包裝重○.二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之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一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二二公克(包裝重○.二一公克)〕等情,業經該局鑑定明確,並有該局八十九年九月一日(89)陸(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品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自屬違禁物,則揆諸首揭之規定及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吳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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