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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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七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右被告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理由
一、
二、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月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於五日內抗告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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