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71號上訴人 陳品叡 (原名 陳慶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昭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壹拾陸元(計算式:146,305-58,389=87,916),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