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71號原告 吳昭瑩 訴訟代理人 王博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品叡 (原名 陳慶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78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原告於民國103年12月2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擴張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計算式:2,718,135-2,662,360=55,7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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