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219號上訴人 林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司法狀紙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之聲明),並依被上訴人人數附具繕本送至本院,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述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述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465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雖曾提出上訴狀,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之程式記載應記載之事項(未載明上訴之聲明、理由),原審又未命其補正。爰依首揭規定,限期命上訴人補正,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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