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莫家駿 右列被告等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一六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一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五八○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七七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二號),乙○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因盜匪案件,前經乙○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執行羈押。雖乙○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判處被告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被告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 陸年 。又連續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拘役伍拾日。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識別卡壹張沒收之。然被告等上開羈押原因仍舊存在,且本案尚未確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被告二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乙○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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