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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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被告丁○○被告甲○○共同 林樹根 選任辯護人 洪茂松
莊雲琇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丁○○、甲○○均自民國玖拾年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丙○○、丁○○、甲○○等四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常業詐欺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開始執行羈押三月,復經裁定延長羈押二月一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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