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美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