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0月25日因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斗簡字第134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128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