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67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33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已坦承犯行且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2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嗣並於96年5月27日、96年7月27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茲因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尚難以具保之處分替代羈押,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美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