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1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詐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至4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示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附表編號5所示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就如附表編號2至4及附表編號6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至4及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與附表編號1所示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81號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5所示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82號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