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貳、叁所示之罪,亦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因犯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蕭秀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