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0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另涉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下同)95年9月21日犯竊盜案件,經本院96年1月19日以95年度彰簡字第971號判決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96年2月13日確定在案。然被告於緩刑前之95年8月間某日、95年11月18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5月29日,以96年度彰簡字第404號判決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構成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1款之撤銷緩刑原因,為此聲請撤銷緩刑。
二、按刑法第75條之1規定:「(第1項)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上述規定相符,原先之緩刑宣告難收預期效果,故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