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LV皮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98年度偵字第2757號)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扣案仿LV皮包一個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所販賣之物,依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上開皮包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經被告供承在卷,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核屬實,參照上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