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
㈠、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㈡、說明債務人配偶目前是否有工作收入?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㈢、請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之一致性方案」,並將協商結論(即協商後應繳協商總金額)呈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