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5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培雯律師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振堆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經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林政佑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