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賭博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撲克牌壹副(共伍拾貳張)、賭資新臺幣貳佰參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丙○○及甲○○3人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營偵字第11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案之撲克牌1副(52張)及賭資新臺幣230元,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同法第26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3人所涉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前開物品,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且經被告等人供承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於法有據,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