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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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蘇秋雲
相 對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相 對 人 吳沛聰
追加相對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追加相對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追加相對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追加相對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追加相對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追加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48,000元為追加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股
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
限公司、吳沛聰供擔保後,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6715號強制執
行事件如附表所示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0年度潮簡
字第81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或和解、調解、撤回前
,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
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
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
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
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及追加相對人等聲請對債務人吳
沛聰所有之財產強制執行,拍賣之標的物即坐落屏東縣○○
鄉○○○段○○○○○○○○號土地上,暫編建號74、73號暫無門
牌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係聲請人多年前向債務人承租本件執
行土地後,於108年5月間自行出資興建,上開建物之所有權
為聲請人所有,並非債務人之財產,然鈞院執行債務人之財
產時竟一時不察,誤併為查封執行聲請人之財產,核屬強制
執行法第15條所稱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之權利者,並經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在案(本院110
年度潮簡字第811號),爰聲請於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
前,停止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6715號(下稱系爭強制執行
事件)強制執行程序。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
之訴,嗣追加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又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
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潮簡字第811號第三人異議之
訴卷宗、109年度司執字第36715號強制執行卷宗審核屬實,
是聲請人之請求,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查相對人及追
加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拍賣公告建物標示表編
號1所列「暫編建號72號,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上,暫無門牌之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共約76.4平
方公尺(以實測為準)」及編號2所列「暫編建號73號,坐
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上,暫無門牌之未
保存登記建物,面積共約66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最
低拍賣價格分別各為120,000元、200,000元,合計共320,00
0元乙節,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屬實,則相對人
及追加相對人因上開建物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總額,應
為未能即時拍賣建物受償之相當於利息之損害,以該建物之
最低拍賣價格觀之,亦即相當於320,000元延後受償之利息
損害。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簡易事件第一
、二審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期
間,據此推估上開執行事件停止執行之期間應為3年,則以
上開建物最低拍賣價格320,000元按週年利率5%計算相對人
延宕3年受償,所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48,000元(計算式:
320,000元×5%×3年=48,000元)。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48,000元予以准許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洪雅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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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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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暫72│屏東縣○○鄉○○○段○○○○號│一層樓房│76.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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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暫73│屏東縣○○鄉○○○段○○○○號│一層樓房│66㎡│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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