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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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承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忠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鄭慶海 律師
邱玲子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