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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