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
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乙○○、丙○○、甲○○部分改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甲○○所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三人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凃啟夫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