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4,95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85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4,955元,尚欠新臺幣19,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註: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新台幣)
㈠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塗銷嘉義縣○路鄉○路段420、417之1
、367之1地號3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查原告拍定上開3筆土地之價格分別為4,660,000元、1,660,000元及1,140,000元,則原告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上開3筆土地拍定價格計算,應為7,460,000元(4,660,000+1,660,000+1,140,000=7,460,000)。
㈡原告雖另案起訴主張上開3筆土地拍賣後,另案被告京城
商業銀行南嘉義分公司(下稱京城銀行)就上開3筆土地受分配之額度為5,441,769元(應受分配之金額為8,862,934元),而上開3筆土地經另案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故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另案被告京城銀行返還5,441,769元,並提出另案起訴狀影本,故於本件亦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5,441,769元等語。惟本件原告係就上開3筆土地請求被告乙○○○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依拍定當時之價格,原告買受上開3筆土地之總價為7,460,000元,故原告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自應以此計算之。至於另案被告京城銀行依比例受分配之價額,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兩者並無關聯,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