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丁○○
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六閤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六閤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臺北縣蘆洲市○○街○○○號」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北縣蘆洲市○○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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