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竹東小字第11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 人
兼送達代收人 林金圳
被 告 陳治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
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付,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
佰元計付,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
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鄧雪怡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