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36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振榮 (原名: 廖玟証 )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
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
0,4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請
費500元,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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