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90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王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221,844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21,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3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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