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300號
原 告 林金嬋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
原告與被告 陳益間 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尚應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