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96號上訴人合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若綾 被上訴人錦文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此為第二審上訴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4年7月7日103年度訴字第196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104年7月15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至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徵,其上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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