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四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玖佰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為支付會款,所簽發票日為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面額為新台幣六萬八千元之支票一紙。惟該紙支票嗣經原告於同年十一月三
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後,竟遭退票。爰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戶籍謄本各一紙為證,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
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