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六二二號
  原   告 丙○○○住高雄
  被   告 甲○○即 杜嘉貞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七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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