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六二二號
原 告 丙○○○住高雄
被 告 甲○○即 杜嘉貞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七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