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國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國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5年度上國字第4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臺中市警察局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乙○○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複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 許萬相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6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貳、上訴要旨: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要旨略以:查伊於民國(下同)91年6月3日到民權派出所報案遭案外人 陳新翰 毆打乙節(但當時伊並不知陳新翰姓名),但遭乙○○警員吃案,故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又查伊於94年5月24日因違反保護令而遭鈞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493號刑事判決罰金新台幣(下同)三千元確定在案,伊自斯時起,確定損害開始,並於95年6月21日提起本件上訴,仍在二年時效時間內,是伊對被上訴人臺中市警察局及乙○○之國家賠償請求權,並未罹於時效消滅。又查,被上訴人許萬相檢察官隱匿錄影帶證物,教唆訴外人賴水生設計伊入罪,並恐嚇伊強制治療,侵害伊權利,自得依國家賠償請求權,請求被上訴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許萬相檢察官連帶賠償等詞。為此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臺中市警察局及乙○○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一百六十五萬元。㈢被上訴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許萬相檢察官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二百一十五萬元。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有關被上訴人臺中市警察局及乙○○部分:㈠查上訴人主張伊於前開、時地至民權派出所報案(即報案遭
陳新翰毆打伊《但當時伊不知陳新翰姓名》,但遭乙○○警員吃案云云,然被上訴人臺中市警察局及乙○○否認有所謂「吃案」情形,並提出附件所示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為憑(見本審卷第一六四頁),而上訴人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其所稱警員乙○○吃案云云,已不足取。
㈡次按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
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查上訴人於起訴狀中陳稱:其於91年6月3日,持驗傷單,要提傷害告訴,民權派出所集體吃案,...,又上訴人在91年6月3日,遭受理員警乙○○拒不告知加害人姓名等語在卷。足證於91年
6月3日當時,上訴人即已知悉處理警員為被上訴人乙○○及其所屬機關為被上訴人台中市警察局,然上訴人遲至95年
3月13日始對被上訴人臺中市警察局及乙○○提起本件國家賠償之訴訟,其請求權顯已罹於時效消滅,且被上訴人於原審已為時效消滅之抗辯(見原審卷第一二0頁),則原審判決上訴人此部分敗訴,於法並無不合。
㈢至上訴人所提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493號刑事判決書(見本
審卷第二六頁),乃有關上訴人違反法院保護令,遭法院判處罰金三千元乙節,核與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二年時效期間無關,是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顯無理由。
二、有關被上訴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許萬相檢察官部分:㈠按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
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故對於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者,自須符合本條之規定始可。查上訴人雖主張許萬相檢察官有上開不法行為云云,然查伊自承現始對許萬相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並在審理中等詞在卷(見本審卷第十四頁),足證許萬相檢察官並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是原審判決上訴人此部分敗訴,於法並無不合。
肆、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二、三、五條規定,及準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等,請求被上訴人臺中市警察局及乙○○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一百六十五萬元;及被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許萬相檢察官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二百一十五萬元,均不足採.被上訴人臺中市警察局、乙○○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許萬相等所辯,尚屬可信。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此敍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邱森樟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H附件:
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案發時間:91年6月3日15時0分發生地:台中市○區○○路○○○號5樓E報案人:丙○○報案內容:右述報案人於上開時地遭不明人士(經查為親戚,
姓名不詳)毆打,到所請求協助,經協助了解後,警察到場未發現該人,事後在到所提出告訴(未檢具傷單)。(丙○○署押)報案時間:91年6月3日17時45分受理人:警員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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