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1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6年│├────────┼─────────┼────────┼────────┤│犯罪日期│96.08.05│96.11.24│96.12.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6295號│字第28541號│字第2854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4482│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實││號│799號│799號││審├──────┼─────────┼────────┼────────┤││判決日期│96.12.31│97.05.14│97.05.14│├─┼──────┼─────────┼────────┼────────┤││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4482│97年度台上字第│97年度台上字第││決││號│3503號│3503號││├──────┼─────────┼────────┼────────┤││判決確定日期│97.01.21│97.07.24│97.07.24│├─┴──────┼─────────┼────────┼────────┤│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第2116號│字第12093號│字第120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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