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17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向陽機械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即反訴原告)
之7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複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
何新琦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和泳實業有限公司(原審原告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4年度訴字第1705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為附帶上訴,本院於97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所主張及抗辯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又上訴人於93年9月11日存證信函所指因被上訴人基於商業機密未詳細告知產品性質造成上訴人原設計部分錯誤,因此修改設計造成延誤之具體情形為何,即原指示、原設計及其錯誤何在、如何修改,其時點及延誤時日各為何,能否就此由專業機關予以一一鑑認,暨被上訴人之耗材損耗在多少數量內為合理,超出多少部分為加害給付,可否併為鑑定,並請兩造於七日內補正已陳述及提出相關意見,均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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