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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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抗字第22號抗告人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竹安身心障礙養護院法定代理人 朱雪娥 代理人 吳芳淑 相對人 翁亞翎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張銀海 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翁亞翎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如無意思能力者,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2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翁亞翎經鑑定無意思能力,有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103年12月12日天羅聖民字第1006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自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審酌張銀海長期擔任本院家事法庭調解委員,具處理家事事件實務經驗,有擔任監護宣告事件程序監理人經驗,並徵得張銀海同意,爰選任張銀海為翁亞翎之程序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徐麗瑩
法官賴武志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