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57號原告 陳智偉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 律師被告 陳國忠 訴訟代理人 陳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廖慧如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