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32號上訴人 張慧吟
洪淑純 雷年生 被上訴人 江季穗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3032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起訴及向第二審上訴,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起訴及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利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金額係屬二事,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準。至上訴利益之額數是否與起訴時訴訟標的之金額、價額一致,則非所問(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60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計算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時,應以上訴利益為基礎。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92萬2,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4,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