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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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103號債權人奇睿股份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權人奇睿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若有漏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