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案件(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五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一四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五五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楊炳禎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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