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 律師被告丙○○
乙○○丁○○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一五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楊炳禎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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