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15號原告 黃聖崴 被告 洪庚榮
5樓之1 洪明發 陳西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1,053,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地號│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價額│││○○○鄉○○段)│(元/㎡)│㎡││(新臺幣)│├──┼─────────┼──────┼───┼──────┼──────┤│1│131│330│184│1/3│20,240元│├──┼─────────┼──────┼───┼──────┼──────┤│2│131-9│330│6,878│1/3│756,580元│├──┼─────────┼──────┼───┼──────┼──────┤│3│131-16│330│1,531│1/3│168,410元│├──┼─────────┼──────┼───┼──────┼──────┤│4│132│450│723│1/3│108,450元│├──┼─────────┴──────┴───┴──────┼──────┤│合計││1,053,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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