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陳子毅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子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陳子毅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被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445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被告復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民國99年3月5日以99年度臺上字第1322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被告經傳喚、拘提無著等情,有上揭刑事判決書各1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0月31日刑保字第95003481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紙、臺灣臺北地法院檢察署網路資料查詢單1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紙、拘提報告書1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1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
1紙、執行案件資料表1份、通知送達證書4紙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1紙等件附卷可憑,是依據上開法律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葉力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