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020號

原告 張世凱

訴訟代理人 黃帝穎 律師

複代理人 簡伯任 律師

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曉鳴

曾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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