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正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正昌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正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葉正昭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受刑人黃正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06.08為警採尿回│100.09.06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114號│字第6207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簡字第4605號│100年度簡字第6527號││├────┼──────────┼──────────┤││判決│100.08.26│100.11.30││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簡字第4605號│100年度簡字第6527號││├────┼──────────┼──────────┤││判決確│100.09.28│100.12.27││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705號│第8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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