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9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9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9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販賣猥褻之光碟,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共柒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補充、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事實部分:
1.販入時、地:民國99年4月5日,在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
2.營利之意圖:以每片新臺幣(下同)20元之價格,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王 」之成年男子一次購入7片(詳如附表所示),再以每片50元之價格販賣。
3.扣案猥褻光碟如附表所示。㈡理由部分:被告甲○○販賣猥褻物品前後公然陳列、或持有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片名│數量││片名│數量│├─┼────────┼──┼─┼────────┼──┤│1│girl│壹片│2│Rournd│壹片│├─┼────────┼──┼─┼────────┼──┤│3│Angelsof│壹片│4│OLDDICKS│壹片│││Debauchery8│││││├─┼────────┼──┼─┼────────┼──┤│5│HOUSE12│壹片│6│SKYLAPAIGE│壹片│├─┼────────┼──┼─┼────────┼──┤│7│ANALHELL│壹片││││└─┴────────┴──┴─┴────────┴──┘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9771號被告甲○○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三重市○○街61巷6弄4號3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9年4月12日下午13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304號前擺設攤販,將內有男女裸露性器官、性交畫面內容之色情光碟,以每片新臺幣5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顧客。嗣於同日13時45分許,旋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色情光碟共7片。
二、案經臺北巿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自白不諱,復有內含猥褻內容之色情光碟7片扣案及照片16幀在卷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堪信與事實相符,其涉犯妨害風化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罪嫌。扣案之色情光碟7片,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檢察官林禎瑩